政策法规

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5日]

(试行)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强化技术创新,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要加以引导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之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鉴定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生产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经审批形成鉴定证书。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企业批准产品投产,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参加重大项目招标,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根据省政府《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0162号),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能工作由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负责。各市(含部分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归口管理各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二、 鉴定类别及内容

  (一)、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提出鉴定申请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具体分为新产品投产鉴定、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新技术鉴定。

    (二)、上文所称的“列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实施项目计划过程中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2)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3)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2、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2)审查样机(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3)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3、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1)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2)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3)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三、 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2、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产品标准)。

    3、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4、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

6、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二)、申请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样机(样品)试制计划,样机(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2、具备样机(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含技术条件)。

     3、样机(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三)、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2、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

3、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4、无知识产权争议。

5、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四、 鉴定应具备的技术文件

  (一)、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下列文件:

  1、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3、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4、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发布。

 5、检测报告: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

 6、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7、标准化审查报告:对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符合标准的程度及完整性程度,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图样符合标准化情况,材料的标准化情况作出审查,计算出标准化系数,并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作出分析。

 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试制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对本技术方案的市场接受程度、批量生产能力、投资情况分析、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9、用户试用报告(工业试运行报告)。分析试运行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

 10、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产品,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11、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12、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13、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

  (二)申请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技术任务书:提出样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3、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机(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4、技术条件。

 5、检测报告: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6、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7、标准化审查报告:对产品的型式、基本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符合标准的程度及完整性程度,材料的标准化情况作出审查,计算出标准化系数,并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作出分析。

 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9、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产品,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10、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11、主要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三)、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2、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

  3、查新报告:国家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情报检索业务的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的结论应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对比数据,对先进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对创新性给出明确具体的结论。

 4、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对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对技术的先进性作出评价。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

 5、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新技术,需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6、技术测试报告。

              五、鉴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鉴定的申请程序:由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单位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全套鉴定技术文件,送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经上级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各市(含享有省辖市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技术创新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经贸委(经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省经贸委收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后,即对所报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即行批复,对鉴定作出安排。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项目重要程度,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出处理。

1、 委托市经贸委(经委)主持鉴定。

2、 对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主持鉴定。

3、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国家经贸委组织鉴定。

               六、鉴定过程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及鉴定类别决定鉴定形式,投产鉴定必须在生产企业当地按会议鉴定形式进行并必须进行现场复测。为个别用户研制的产品或技术可以采用合同验收,无须审查技术文件的可以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二)、鉴定主持单位召集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三)、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鉴定委员应由同行和用户专家715人组成,一般为单数。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也可酌情邀请具有中级职称的中青年专家参加。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四)、鉴定会结束后,开发单位在一个月内印好鉴定证书,鉴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二),纸张为16开,将鉴定证书10份,鉴定证书原稿1份送到鉴定主持单位审查盖章,最后报送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

(五)、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申请表1份、鉴定证书1份归档。鉴定主持单位、开发单位也应根据各自的档案管理规定,对鉴定的技术文件、鉴定证书进行归档。

                七、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验证试验和评议。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位专家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八、附则

(一) 本细则由江苏省经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