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江苏省阀门工业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2013618日江苏省阀门工业协会第八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江苏省阀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The Valv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缩写JS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江苏省从事阀门、管配件制造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有关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阀门行业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通过多层次,多种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作出贡献。并代表江苏省阀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进步沟通、交流,为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本会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珠江路501号:中核苏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国内外阀门成套产品的发展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本省阀门行业的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价格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实施本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组织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收集各类技术、经济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内部通讯。

(四)收集反馈行业的产品及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企业的管理、产品质量、设计、工艺等方面的诊断和攻关,协调企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等事宜。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良产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管理工作。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和专业培训班,以促进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六)举办阀门行业的展销会,努力开拓阀门市场。

(七)向会员单位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同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愿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到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协商修、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团体委托的行业管理事宜或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积极承担协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阀门、管配件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有关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2/3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协会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内部刊物和通讯;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通过协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根据章程每年应自觉交纳会费。

会员如果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劝无效,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派出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上闭会期间行使第九条(三)、第十八条(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派出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经本单位人事部推荐的;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及实体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决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鉴定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6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标记为阀门形状汉语拼音字母“J”、“S”两字组成(如图)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618